为了推动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确保对胡述兆奖学金基金的管理、评选、发放,维护捐资方和学生的权益,实现对胡述兆奖学金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一条 资助基金的来源
新余市渝水区潭口村旅美学者、台湾大学名誉教授胡述兆博士,为奖助家乡高等学府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鼓励其努力学习,特设立本奖学金。
第二条 资助方式
1、基金名称:胡述兆奖学金;
2、资助目的:奖励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大学生;
3、资助形式:用每年的基金利息直接提供经济的资助;
4、资助名额:不定(每年有变化);
5、资助金额:不定(每年有变化);
6、资助申请时间:每学年的第一个学期。
第三条 资助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我校注册在籍的统招全日制本科学生;
2、上学年两个学期品行修养测评成绩均优秀,勤奋学习,成绩良好;
3、上学年两个学期考试科目成绩总分按同学制、同年级、同专业排序均进入前20%名次;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达标,免考体育者体育成绩不作要求;
5、积极参加社会工作,文艺活动以及校内外集体劳动;
6、所在宿舍上学年两个学期均获“三星寝室”及以上称号。
第四条 资助程序
1、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公布资助信息;
2、以学生本人申请与学院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推荐受助学生名单;
3、根据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胡述兆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4、胡述兆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将个人的申请由二级学院将材料提交给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由学校在限额内差额评定;
5、校学生工作处审核后,通报获资助学生初评名单,经校领导会议批准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天,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6、前一学年获资助学生升入大三、大四,在校表现良好,成绩优秀,可继续申请资助。资助申请程序同上。
7、发放资助款。
第五条 基金管理
1、学校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务处;
2、基金受学校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资助反馈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学院学生管理科负责每年向捐助者进行一次受助学生学业汇报,并及时将受助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通报捐助者;
2、受资助学生应勤奋节俭并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活动以回报社会。如发现受助学生有生活铺张浪费、向捐助者提出不合理要求等行为,则学校会同捐助者商议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