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特制定本办法。
奖励资助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奖励资助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
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家庭经济困难,并通过贫困生认定;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无不及格课程,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荣获上学年“校三好学生”或“校优秀学生干部”或“校优秀团干(员)”荣誉称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评审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开展评审工作,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在学校贫困生认定和学生评先的基础上进行。荣获上学年“校三好学生”或“校优秀学生干部”或“校优秀团干(员)”以上荣誉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所在系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各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的申请,在学生班级、年级评议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学生受资助情况,按照同等条件下,学生成绩突出者优先考虑的原则,确定初步名单,并张榜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处。 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校领导审定,张榜公示五天,无异议后上报教育厅。 发放及管理 学校给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由系(部)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有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胡述兆奖学金等奖助金; 中央主管部门的资金到位后,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打入学生的银行卡账户;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当年的评选资格,已经取得者,追回其奖学金及获奖证书: (1)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者; (2)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团纪、校纪等处分者。
本办法由学校学工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